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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华映管转投资华映科技,提供营收、盈利补贴,涉财报隐匿不实,遭检察官起诉,投保中心今天表示,正依证交法相关法条积极研议,尽速为投资人求偿。
投保中心指出,中华映管转投资华映科技保证盈利的事项,未充分揭露,涉及财报不实,相关人员遭检察官起诉,将针对刑事涉案人,及依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1规定,应负赔偿责任的公司发行人、董监事、曾在财报签章的人求偿。
至于有华映投资人指称中华映管母公司大同公司应付责任,投保中心强调,一切依检察官起诉书为准,做为求偿的依据,目前先对华映财报隐匿不实部分,研议求偿内容,其他事项必须有进一步明确的事证,才能提出因应的做法。
依证券交易法第20条规定,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私募或买卖,不得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发行人依本法规定申报或公告之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其内容不得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
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1规定,依第20条第2项之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或依第36条第1项公告申报之财务报告,其主要内容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发行人及其负责人,曾在财务报告或财务业务文件上签名或盖章者,对于发行人所发行有价证券之善意取得人、出卖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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