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中国偏光片龙头杉杉股份发布了一则《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累计占用 17.88 亿元,其中 2022 年 1-6 月资金占用发生额 8.3 亿元,余额为 0;2022 年全年发生额 8.3 亿元,余额为 0;2023 年 1-6 月发生额 4.5 亿元,余额为 1.71 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 8.08 亿元,余额为 0.8 亿元;2024 年 1-4 月发生额 1.5 亿元,余额为 0。上述 2022 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 年、2024 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 2023 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6 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一是杉杉股份 2023年 1 月 3 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5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 年 4 月 3 日支付 0.7 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二是杉杉股份 2024 年1 月 25 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 6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前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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